治牙不成仍收费 某医院涉嫌侵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绘图:简仁山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倩 通讯员/粤消宣)不想做牙齿正畸手术了,医院收的正畸费却不能退!消费者易女士最近遇到了这一烦心事。

    去年12月,省消委会共接待来访、接受投诉咨询1487人次,同比上升了20.21%,其中接到消费者投诉1017件,同比上升82.58%。其中,易女士2017年12月初在某口腔医院正畸科挂号就诊,在医生做出诊断结果前,预先缴纳了诊查费(包含检查费、X光费)和治疗费(包含正畸费、临床镶牙费)。在做完相关检查后,医生建议拔正常牙四颗。随后,因家属不允许拔牙,易女士放弃接受正畸治疗,并询问能否退还治疗费中的正畸费1574元,对方表示该项费用为方案费,不能退还。然而,该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上面清楚显示正畸费是治疗费。易女士认为,自己并未接受正畸治疗,对方不予退费并不合理,于是投诉至省消委会。

    省消委会接诉后致电某口腔医院,告知对方消费者投诉内容及诉求,并发送投诉材料至对方指定邮箱。但对方一直无任何反馈,甚至在省消委会发出投诉催办函后仍无回应。最终,因涉事医院态度消极,拒不配合省消委会工作,此案调解不成功,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继续维权。

    省消委会认为,易女士在医生做出诊断结果前预先支付的费用包括诊查费和治疗费,其中正畸费1574元,在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上清楚显示为治疗费。因此,易女士所支付的正畸费应属于治疗费,且属于预付款性质。

    此外,易女士和医院就牙齿的正畸治疗已达成一致意见,对应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易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院可要求易女士赔偿因其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提供其所遭受损失的证明,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应当如数退还易女士预付的款项。鉴于该医院未能提供其遭受损失的证明,易女士的退款要求合理合法。然而,该医院却一再以方案费的说法拒绝退费,已然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

    省消委会表示,涉事的某口腔医院未能第一时间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诉求,甚至在省消委会介入后,依然采用搪塞、应付等方式消极对待,严重延误案件调解处理进程,极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此,省消委会敦促某口腔医院主动接受消委会监督,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尽早与消费者协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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