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禁收出境游押金点赞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北京市旅游委近日下发《关于全面禁止旅行社收取出境游押金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旅行社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境游押金,同时要求各旅行社开展对出境游押金的全面自查。

  一直以来,游客在出境旅游报名时,常常被旅行社要求缴纳几万元甚至十多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虽然这已经成为旅游业的一项不成文“行规”,但其收取的正当性一直受到消费者的质疑。

  首先,旅行社收取游客“出境游保证金”缺乏正当性。“出境游保证金”原本是国家对相关旅游企业的一项管理要求,根本目的在于督促这些涉外旅游企业切实履行相关管理责任,但一些涉外旅游企业却转而向游客收取这一费用,有转嫁义务的嫌疑。同时,在许多旅行社的规定中,原本“出境游保证金”是一个专项临时费用,游客出境时收取,游客按照规定从境外游玩回来,这笔费用应该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回。但遗憾的是,不少涉外旅游企业却因种种原因私自挪用,使这笔费用难以及时退回。

  其次,收取游客“出境游保证金”有违法嫌疑。按照我国《价格法》等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具体到涉外旅行社的出境游项目,其提供的服务是出境旅游服务,可以收取的费用是出境旅游服务费用,即出境游的相关线路价格和费用,且必须事先明码标价和标示等。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额外费用。出境游保证金,显然在相关境外旅游服务内容之外,理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此次北京市发文明确,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这一收费,是对旅行社这一不合理收费的纠偏,也是对涉外旅游服务收费秩序的净化,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值得点赞。期待其他地区也能借鉴这一作法,积极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禁止和整顿“出境游保证金”乱象。(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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