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时的“秘密写票处”有何讲究?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换届选举时的“秘密写票处”

  近日,多省选举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等省(市)国家机构领导人。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据多省份党报报道,选举采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们依次投票,结束后经由总计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开箱清票,保证选举有效。

  1月29日的《解放日报》,对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程序,进行了报道。

  报道介绍,选举开始前,先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检查设在会场内的投票箱。

  接着,工作人员向每位代表分发了4张选票,分别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选票,市长、副市长选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选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选票上都盖有大会秘书处的印章。

  代表们写票后,依次到设在主席台和会场内的投票箱前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当场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张数。

  之后,上海市委书记、大会执行主席李强宣布,根据总监票人报告,收回的选票张数各846张,符合法律规定,本次选举有效。

  约1个小时后,根据计票结果,李强宣布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主任、市高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名单。

  “政事儿”注意到,在上海市人大全会现场,设立了专门让代表写票的地方——“秘密写票处”。

  对于秘密写票处,现行《选举法》第3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政事儿”注意到,秘密写票这一形式,起于1979年的《选举法》重新制定。

  当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改革和完善了选举制度。

  此次重新制定《选举法》,首次正式肯定了“无记名投票原则”,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据《文史参考》杂志报道,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黄顺兴,首先提出“设立秘密投票处”。

  他当时建议,投票的代表座位挨得很近,投票的结果邻座都能看到,侵犯了代表的权利。之后,他的建议立即被采纳。

  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秘密投票原则”的制度保障。此次修订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明确写入“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三十四条又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那么,全国人大的秘密写票处,是如何设置的呢?

  “政事儿”注意到,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曾对此回忆:在2008年的人大全会上,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的会场东侧,设置了秘密写票处,“人民大会堂有帷幕的,幕布可以拉开,秘密写票都在后面。”

  他介绍,选票包装在烫金红皮的文件袋里,文字用汉字和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若有代表不希望自己的选择被身边人看到,可以站起身来,请旁边代表欠身让路,自己走到秘密写票点去填写。

  “政事儿”注意到,2013年3月,选举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时,现场就设有秘密写票处。

  当年3月1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

  在确认选票已分发后,主持人刘云山说:“各位代表,会场后区设有秘密写票处,代表可以在自己的座席上写票,也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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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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