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评“非接触猥亵”:用规则斩断性侵儿童的魔爪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社论]“非接触猥亵”:用特殊规则斩断性侵儿童的魔爪 

  不用身体接触,也算猥亵儿童罪?没有其他人看见,也算“当众猥亵儿童”?

  最高检日前发布三件指导性案例,剑指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虐待等犯罪。其中的骆某猥亵儿童案,进一步明确了“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引发网友热议。

  骆某猥亵儿童案是随着网络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怪叔叔”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幼女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小羽自拍裸照,进而以裸照相威胁要求其与之开房,但两人并没有线下的接触。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经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改判为构成该罪且为既遂。这一案例,可以说是对“网络色魔”的当头棒喝。

  互联网的出现,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使网络成为猥亵性侵儿童犯罪的重要媒介之一。有机构统计,去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378起,其中6起与网络密切相关,可以想象,未经媒体报道的应该大于这个数据。

  现有法律对具体猥亵方式并未列举,但传统观点认为,构成该罪需要犯罪人与被害人“身体接触”。对于网络“猥亵”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犯罪既遂以及构成何罪,在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

  其实,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立法也无法将实践中的所有情形罗列完全,猥亵儿童罪亦是如此。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不雅照片、视频,哪怕没有实际的身体接触,一样会对孩子造成的精神摧残。传统猥亵行为和通过网络猥亵,两者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因为网络的便捷,传播的及时、快捷、反复,后者对社会的危害和儿童的伤害更大。

  还是要对检察机关给一个大大的赞,检方积极履行抗诉职责,并以指导性案例方式进行公布,依照立法原意,对猥亵儿童罪的外在表现形式做出延伸,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成强有力震慑。

  此外,这次公布的案例当中,还明确教室、厕所等这种相对封闭的场所为“公共场所”。如果犯罪分子在此间性侵未成年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按“公共场所当众性侵”定罪,从而适用更重的刑罚。这样的司法政策就像孙悟空一样,在容易发生性侵未成年人案的地方画了法律保护之圈。

  “重其所重”,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保护,适用不同于性侵成年人的司法标准,这是中国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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