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乘客下公交时被撞身亡,法院判令涉事公交担责三成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新华社重庆12月14日电(记者周闻韬、陈国洲)乘客下公交时被身旁的大货车撞倒身亡,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马路悲剧作出二审宣判,判决大货车方承担70%责任,公交车方承担30%责任。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7月,初中生甘某乘坐公交车行至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黄桷小学前十字路口处时,部分乘客对公交车驾驶员德某提出下车要求,德某随即将车靠边停在十字路口处,甘某同时跟随人流下车,正当其经过公交车车头准备过马路时,一辆严重超载的大货车超速撞上甘某致其死亡。

  同年9月,当地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货车驾驶员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德某负次要责任,死者甘某不承担责任。随后,甘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及查明的事实,德某驾驶公交车停泊于距离十字路口34.9米处,且停车上下客时未熄火,此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距离交叉路口50米内不得停车”等相关规定,也未尽到驾驶人员应尽的安全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危险。据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大货车方承担70%责任,公交车方承担30%责任,双方合计赔偿受害人55万余元。

  被告不服判决,此案被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死者甘某不满18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交车驾驶员在事发时未按规定停车,且没有注意到路边警示标志,未尽到驾驶员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甘某下车后横过马路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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