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新京报财讯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 侯润芳)今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

  据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衍生工具业务的主要风险种类,强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也是本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长加快,业务品种多样化。同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加速扩张,境外衍生品交易数量增长。

  “2014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标准方法(以下简称SA-CCR方法)》,替换了原巴塞尔Ⅲ框架下的现期暴露法和标准法。及时更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能够更加充分地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波动和增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银监会,《通知》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衍生工具资本计量国际标准,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通知》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考虑净额结算与保证金协议的作用,并分别规定了重置成本与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步骤和公式。

  据银监会,《通知》提出了三方面的新要求:

  第一,《通知》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三个层次: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在区分每个层次不同组合的基础上,逐级计算风险暴露。

  第二,《通知》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成分。《通知》规定,违约风险暴露分为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 RC)和潜在风险暴露(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 PFE)两部分。重置成本是指违约发生时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用于估计违约的直接损失。潜在风险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来因价格波动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暴露。

  第三,《通知》拓展了风险参数的范围和种类。《通知》增加捕捉各类衍生工具的风险因子。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证金触发值等变量,体现对不同保证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风险暴露的差异化处理。在潜在风险暴露方面,明确了监管因子(SF)、监管波动率(delta)、相关系数、期限调整因子(MF)等参数的使用方法和确定方式。

编辑:艾峥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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