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失物但被索要“感谢费” 六旬老太心不服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华龙网8月30日13时28分讯 一首耳熟能详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他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拾金不昧的美德一直被歌颂,但是现在的社会,有些人捡到了他人的遗失物,理所当然索要归还费用,甚至漫天要价。

    8月29日晚,九龙坡石坪桥派出所就接到这样一场报警:原来一个粗心的刘婆婆(化名)带着孩子出来闲逛,手机和钱包不慎遗失,捡到物品者主动联系这个粗心的婆婆,双方约定在石坪桥的一个公交车站附近,将捡到的物品完璧归赵。刘婆婆心里很是高兴,决定带着孩子一起去取回自己不小心遗失的物品,顺便可以教育孩子也有做这样的好事。谁料想到,等到了后才知道,捡到东西的人希望可以给点钱作为补偿,例如等待时间费用、话费等。这个老婆婆一下就蒙了,还有这样的说法啊,她很是不高兴,本来就缩衣节食的婆婆不愿意支付感谢费。捡到东西的人本来没想索要太多,看到这个婆婆态度很生硬,口气很蔑视,更加生气,与婆婆争执起来,更是狮子大张口,索要2000块钱的感谢费用。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眼看要打起来,民警到了,了解情况后,批评了索要较大数额感谢费的拾遗者,也批评了刘婆婆性子太急,态度不好,同时劝导二人各退一步。最终,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表示会友好协商,圆满解决。

    民警提醒:《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现实中不少遗失者会给拾遗者一些费用,但是拾金不昧不应理所当然要求回报,倡导一种感恩氛围,深化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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