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个人举债200余万二审改判非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一起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宣判,改判徐先生不用承担前妻何女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200余万元债务。
   何女士与徐先生原系夫妻,两人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登记离婚。2017年1月24日,即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女士将一套房产作抵押,向卢女士、张女士借款共计2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及月利率。2017年4月27日,还款期限已过,但何女士仅向张女士转账50万元,其余欠款一直未归还。2017年5月22日,卢女士、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何女士及其前夫徐先生共同归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判决徐先生对何女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债务虽然发生在徐先生与何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徐先生具有正当职业和收入,何女士所借款项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何女士在本案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未取得徐先生的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卢女士、张女士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徐先生和何女士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徐先生和何女士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上海市一中院遂改判徐先生对何女士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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