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除甲醛 不料眼睛被灼伤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妍 通讯员粤消宣) 昨日,省消委会公布今年1月受理投诉情况,其中,互联网服务类投诉407件,占投诉总量的59.42%。广州一名消费者通过网络请商家除甲醛,结果导致三名家人眼睛和皮肤灼伤,商家却不肯赔偿。

  据了解,该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到北京方德中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方德中科”)有全国室内空气净化服务,随即致电咨询,该公司赵先生称其服务采用的是高新技术转化生产的新型除甲醛产品,不用紫外线灯照,安全性有保障,服务后当天可入住。

  去年3月18日,消费者与方德中科委托的广州公司代表邱先生签订合同,约定分四次进行室内空气治理,并于签约付款的当天完成了第一次治理,但其间工作人员不仅开启了紫外线灯,还有三盏在治理结束后并未关闭。3月21日消费者及家人搬入新居后,陆续有三人觉得不适,经诊断均为严重的眼睛灼伤,三人的面部、颈部等裸露在外的皮肤也均有灼伤。随后,消费者分别致电北京公司的赵先生和广州公司的邱先生,两人均表示会对此事负责。

  一个多月后三人基本恢复健康,消费者分别联系邱先生、赵先生商谈赔偿问题,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消费者认为此事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极大的人身及精神伤害,且事发后该公司处理态度消极,于是向省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对方给予1.5万元的赔偿。

  省消委会点评

  本案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方德中科侵犯了消费者的两大法定权利。

  一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案消费者享有法定知情权,而方德中科应保证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但方德中科在向消费者推销时宣称其净化产品采用高新技术,不需进行灯照,而实际提供服务时却使用了紫外线灯,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根据《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方德中科有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其提供紫外线灯存在伤害人身安全的危险,理应向消费者作出警示,并告知正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但方德中科未作出相应的说明,导致消费者一家被紫外线灯严重灼伤,侵犯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综上,因方德中科涉嫌虚假宣传,且未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消法》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方德中科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面对消费者的合法赔偿要求时,不仅多方推诿、态度消极,甚至在省消委会介入后,依然拖延应付、态度恶劣。鉴于此,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消委会拟将相关情况报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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