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南查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连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动,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5年9月,连南县国税局稽查局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国税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获悉辖区内清远市顺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展公司”)与六盘水市5家企业之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遂组织检查组对顺展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鉴于顺展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嫌疑,连南县国税局稽查局迅速将此案移送连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启动税警联动工作机制,专门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据查,在2015年3月至9月期间,顺展公司共向6户上游企业取得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6份,价税合计3892.62万元,涉及税款565.59万元。此外,顺展公司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牟取利益,截至案发日,该公司共向54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6份,价税合计金额3874.04万元,涉及税款562.9万元。

    2017年7月,连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顺展公司负责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连南县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本案中,顺展公司向6户上游企业取得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6份,同时收取开票手续费向54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6份,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连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顺展公司负责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完全合法有据。

    同时,本案也给心存侥幸的纳税人敲响了警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味追逐利益而罔顾法纪、铤而走险,最后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及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被查处

    偷税须缴一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日前,肇庆市高要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铭公司”)偷税案,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及罚款共计1737.99万元,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高要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开展随机抽查时,发现威铭电器有限公司存在纳税申报和部分进项发票异常的情况,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威铭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立即提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

    经侦查,威铭公司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开票面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向5户企业购买了虚开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1份用于入账,价税合计共2071.88万元,并于税款所属时期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了票面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301.04万元,既申报抵扣了税款,也在账上列支了相应的成本,造成了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该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还隐瞒销售收入348.89万元,存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及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偷税。高要区国税局稽查局于2017年4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追缴其2013年至2015年度少缴的增值税351.74万元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17.26万元,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869.00万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威铭公司犯罪嫌疑人3人,并刑拘2人,案件正在起诉阶段。

    ■点评专家

    袁森庚,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律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税务行政法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专著四部,在《江苏社会科学》、《税务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级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

    ■专家点评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本案中,威铭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以及虚假申报进项税的方式,少缴869.00万元,其行为构成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高要区国税局稽查局对威铭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了对其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一倍的罚款的行政决定完全合法有据。

    同时,由于威铭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在本案中,威铭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还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随着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不断提升以及税警联合执法的持续制度化、常态化,妄图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牟取利益的纳税人,终将难逃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

    撰文:肖文舸 粤国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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