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草案:“毒品犯罪”该不该“缺席审判”?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刑诉法修正草案:委员关注“毒品犯罪”“电信诈骗”该不该“缺席审判”?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引入缺席审判制度,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之一。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时,“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等再次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热议。有委员建议,“毒品犯罪”应该纳入“缺席审判”范围。

  对于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

  “目前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还是有点过窄”,委员李巍说,“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比如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审理都在20万件左右,像贵州、云南以及沿海开放的一些省份,目前都排到了当地法院审理案件的前几位。再比如说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几十万件。还有我们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这些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这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且又身居境外,似乎感觉在国外成了避罪的天堂,这样不利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委员彭勃也提出,草案将缺席审判适用案件的范围划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个人认为,这样的适用范围与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形势发展需求还是有差距的。近些年来,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不少犯罪分子出逃或本身身处境外,这类毒品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它的涉及面、破坏力和影响都很大,不能让这些相关的罪犯一跑了之,逍遥法外。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案件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形势需求,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实际需求出发,适当地扩大,不要仅限定于现在明确的这三类案件”。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提出,草案对“缺席审判”设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认为这个前置条件有可能成为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一个障碍。

  谢勇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这里实际上为缺席审判案件设置了前提条件,即须先有潜逃行为,才能运用缺席审判程序。但是事实上,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案件中,可能没有潜逃行为,他本来就身在境外,或者长期住在境外,遇到这种情况时,本条现有规定就会成为障碍。所以建议此处表述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不一定要有潜逃行为,只要是未到案,就可以考虑缺席审判”。

  委员张平则提出了一个有追赃有关的问题,“这些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向境外秘密转移违法资金财产的行为,可以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媒体报道,外逃资金和财产的手法越来越隐蔽,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对国家金融和人民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混乱和威胁。人民法院应该在这方面强化法律手段,实时予以有效的遏制和处理。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对类似行为处理得就比较强硬,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对其资产账户进行封禁和冻结,而我们在这方面则鲜有作为,对违法分子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张平建议,刑诉法增加规定: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拒不到案和应诉,人民法院可在判决前即时冻结其账户资产,以防止违法所得在判决前外逃转移。对已经外逃转移的违法资金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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