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院内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 每年现场监查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养老院内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

  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

  本报讯(记者 张小妹)近日,市卫计委下发《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在养老院内设置诊所等医疗机构,由行政许可转为备案管理。与此同时,监督检查也相应调整,养老院内的医疗机构开业后3个月内,卫生监督部门需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优化政务服务、提高管理效率,本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且是为其内部服务对象提供有关诊疗服务的,取消了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实施电子化备案管理,在市卫计委官网设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电子化备案服务模块,备案人在线填写医疗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网上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通知》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证,并将发放证件通知通过系统告知备案人,同时备案结果应进行公示。网上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实行备案制后,如何对养老院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实行备案制意味着原医疗机构准入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个许可环节合并为备案一个环节,因此管理的重点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来说,本市将加强监督执法,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在医疗机构开业后的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同时,还将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此外,强调信用管理。备案人应当对网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主体责任;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记录信息记入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与信用系统联通,作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养老院内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如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各区卫生计生委可在医疗机构注册系统的行政管理端对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录入,主要录入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设置单位、法人姓名、不良行为事项、不良行为事由等。区卫生计生委在收到有不良记录的设置单位申请办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时将予以提示。各区卫生计生委也可在不良行为验证栏目输入设置单位名称或身份证号进行不良行为验证。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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