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利用P2P平台非法集资 致610多人损失1.3亿余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常州8月18日电(通讯员 蒋丽娇 张鲁佳)有协议、有保函、年化收益率可达7-15%年利息,不少人被这样的高息诱惑,结果却损失惨重。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对常州天宁地区首例利用P2P网络借贷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案中的39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涉案金额逾2.5亿元,涉案的610多名投资人实际损失1.3亿余元,是该院迄今办理的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杨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某集团有限公司,并安排刘某(另案处理)及其他下属在上海、北京、常州先后成立下属分公司,分别负责理财与信贷业务,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

  2014年5月,朱某按照公司安排成立常州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在公司经营期间,朱某组织、领导营业部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在向不特定群众以发传单、打电话的方式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以投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7-15%年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协议、担保函,以P2P网络借贷的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截至2016年4月,常州分公司共计吸收资金总额25717万元,造成610人投资本金13160万元未能归还。其中,孙某在任常州分公司团队经理和武进营业部经理期间,组织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总额10223.4万元,造成损失6697.4万元;彭某在任常州分公司团队经理、钟楼营业部经理期间,组织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总额8031.2万元,造成损失4416.1万元;另有36名业务员吸收资金总额自32万元至2557万元不等。

  针对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高、案情复杂、社会牵涉面广等特点,天宁区院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重点针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资金交付形式、资金流向等进行取证。经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孙某、彭某及36名业务员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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