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法院:当事人给法官送锦旗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11月6日上午,两名当事人拿着一盘大大的鞭炮站在临桂法院大门口,经工作人员询问才得知这二位是来给民三庭的韩艳法官送锦旗的。

  在工作人员引领当事人上办公室的过程中,当事人讲述了锦旗背后的故事。

  2017年5月31日23时30分,被告罗某驾驶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唐某的没有年检、制动不合格且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桂C13F83二轮摩托车行至临桂庙岭–塔山枧江头村路段时,将正常行走的阳某发撞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某发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罗某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费用。由于被告罗某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方的亲人阳某发死亡,被告罗某应依法赔偿原告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唐某将制动不合格,没有年检和未购买交强险的该肇事车交由被告罗某驾驶,被告唐某存在过错,应在其所有的该肇事车桂C1***应购买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没有结果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14日,原告阳某某、黄某与被告罗某、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临桂法院立案。9月15日,临桂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民三庭法官韩艳与两名被告人进行耐心地讲解其二人在该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向原告讲述了被告家庭的实际情况。经过韩艳法官近两个小时的耐心劝解,被告罗某、唐某共同辩称,对于原告方失去亲人深表同情,但是被告方的经济也很困难,希望和原告调解,尽可能弥补原告方的损失。原告方对被告存在的困难也表示予以理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罗某、唐某自愿一次性赔付10万元给原告阳某某、黄某,且当庭付清赔款。

  这不,原告阳某某、黄某为表示对临桂法院的感谢特意送锦旗来了。

  “韩法官,真的是太感谢你了,如果没有你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款呀。今天我们特意给你送面‘为人民服务’的锦旗,以表示感谢。”

  “这都是我们应该做的,你们过来坐坐就好啦。”

  “你帮了我们这么大的忙,是一定要感谢的,等下我们去楼下放鞭炮让大家都知道临桂法院的法官都是为民办实事的。”

  “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认可,这锦旗我们收,鞭炮就不要放了,这样影响不好。你看你拿回家留着过年的时候再放好不好。”

  阳某某郑重地将锦旗送到韩艳法官的手里,连声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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