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校长:建议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退休养老制度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武大校长:建议完善中国外籍高层次人才退休养老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校长窦贤康等2名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完善中国外籍高层次人才退休养老制度的建议。

  建议写道,近几年,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国家“千人计划”等各级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了一大批外籍高层次人才。但因为国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外籍人才参保受到一些政策限制,存在退休待遇不平衡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外籍高层次人才引进,也不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人才竞争力。

  具体表现在:外籍人才取得事业编制受到严格限制、境外工作经历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部分外籍人才加入外籍前的国内工作经历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等方面。

  窦贤康等2名代表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选择外籍人才的养老保险类别

  自2002年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开始推行聘用制,之后又开始逐步推行岗位管理制和人员总量管理,目的在于淡化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转换用人机制。建议国家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外籍高层次人才用人自主权,允许单位自主选择引进外籍人才的养老保险类别,确保其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二是允许外籍人才补缴境外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允许外籍人才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形式,将其在境外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湖北省2017年8月31日出台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引进海外人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44号)的文件规定,对于湖北省引进的海外人才及其配偶,在国外的工作时间(含攻读博士学位时间),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时间段可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但此文件仅适用于中国大陆公民。建议将湖北省文件在全国推广,并将补缴范围扩大到外籍人才,也允许外籍人才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允许部分外籍人才补缴国内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对在国内机关事业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外籍人才,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允许补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

  建议国家加强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障政策的研究,统筹国家和地方政策,完善人才退休保障体系。

  具有境外工作经历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可参照执行上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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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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