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通报2017年消费者权益纠纷及涉电商价格欺诈类案件审理情况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3月9日上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2017年消费者权益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结合该院调研情况重点就涉电商价格欺诈类案件的类型、裁判思路进行了说明,同时发布了3件相关案例。

  随着中国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增长以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加,消费者权益纠纷类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三中院审结的案件达824件,同比增长90.7%。

  三中院通报的电商因价格标注不规范引发的价格欺诈案件,常见的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的标价方式包括三种,一是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具体包括商品销售页面直接标示“原价+折扣价/现价”,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划线价+未划线价”,划线价未标注实际含义,且未对划线价进行了解释说明,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划线价+未划线价”,产品介绍底端对划线价进行了解释说明,商品销售页面标示虚构的优惠折价;二是虚构优惠时段;三是结算价格高于页面标示价格。

  针对电商销售过程中划线价标注问题,三中院法官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考虑以下情形,1、对于经营者标注原价和促销价的情形,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交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所标注的原价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价格解释》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通常可以认定存在价格欺诈行为。2、经营者标注划线价,但未对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形,如果经营者未对标注的划线价进行合理解释,应根据页面宣传的商品销售价格及折扣信息,认定此划线价即“原价”。3、 经营者标注划线价,且对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形,如果经营者未就划线价的解释说明进行提示,则不应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审判思路应当参照未进行解释说明的标注方式处理。另外,三中院法官认为划线价标注是否构成虚构原价还需考虑划线价含义是否清晰、是否能够对其主张的比较价格提供相应证据以及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信息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三中院建议电商经营者在价格标注及降价促销手段方面应注意,1、商品销售页面价格标注更简洁;2.、对划线价的解释说明更具体;3、 对划线价的提示说明更醒目;4、平台经营者对价格标注监管更到位;5、 平台经营者对价格标注监管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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