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三个月内疯狂盗窃18起被判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三明10月31日电(通讯员 郑世贤)为了非法获利,三个月内疯狂盗窃18起,盗得41辆车的油箱内的柴油共计7850升,及蓄电池、空调、钢筋等物品。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4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朱某乙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看到柴油价值高,而且容易盗窃,朱某甲和朱某乙商量好一起盗窃路边车辆油箱内的柴油卖钱获利。为了方便盗窃,朱某甲和朱某乙两人合资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从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短短3个月内,朱某甲、朱某乙伙同陈某某作案18起,利用抽油泵从停放在路边的38辆挖掘机、2辆压路机、1辆铲车的油箱内盗得7850升柴油,及4个蓄电池、2个抽油泵,并从木制品厂、碎石厂、钢筋厂等地盗得2.3立方米的芯板、1立方米杉木、4块牙板、3台空调、2台发电机、1台电焊机、5.585吨钢筋等物品。

  经鉴定,被盗的7850升柴油价值43688.5元,5.585吨钢筋价值12846元,2.3立方米芯板价值2350元、4块牙板价值4200元。2016年7月6日,朱某乙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朱某甲和陈某某在沈海高速闽粤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朱某甲盗窃财物价值70199.5元,数额巨大,朱某乙盗窃财物价值54425.5元,数额较大,陈某某盗窃财物价值225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朱某甲、陈某某有前科(2012年4月5日,朱某甲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06年3月24日,陈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管制2年,并处罚金3000元。),应酌情从重处罚。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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