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息贷款买车银行擅扣3.6万元手续费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无息贷款买车银行擅扣3.6万元手续费

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返还手续费及滞纳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亚心网讯 (记者李雯通讯员张锦)乌鲁木齐市民刘志伟打算购买一辆汽车,由于手头紧张,他自己付了31.5万元,向银行无息贷款60万元。之后,刘志伟如数归还了贷款,而该银行却擅自划扣贷款3.6万元手续费。

8月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判决银行向刘志伟返还手续费及滞纳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情】2012年8月,刘志伟在乌市看中了一辆价值91.5万元的汽车。该汽车销售公司与银行有合作业务,车主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车款,可在银行办理信用卡零手续费零利息购车分期付款业务。

2012年8月14日,刘志伟按规定填写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向银行申请购车分期付款信用卡,首付金额31.5万元,申请分期金额60万元,分期期数36期,持卡人手续费金额0元。

随后,刘志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31.5万元的购车首付款,余款60万元经银行审批同意,刘志伟于2012年9月21日以POS机刷卡(透支)的方式支付。

至2015年12月8日,银行从刘志伟的账户上扣划了归还贷款本金60万元、手续费3.6万元以及滞纳金和其他费用3691.67元。当时明明说零手续费,也没有提到滞纳金费用,卡上却多扣了几万元钱,刘志伟决定向银行讨说法。

随后,双方产生纠纷,刘志伟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其退还3.6万元手续费并赔偿其损失。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收取手续费及滞纳金等费用无合同依据,刘志伟请求返还3.6万元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3691.67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对于刘志伟请求的3.6万元利息损失,法院亦予以支持,利率以存款6个月的年息1.3%计算,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利息为280.80元。

【释法】因刘志伟与银行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因此确定该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以及合同的主要内容系本案审理关键。

首先,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及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规定,订立合同应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故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法官介绍说,银行向刘志伟介绍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行为是要约邀请,刘志伟填写《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的行为是要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伟能够在POS机刷卡透支的前提条件是银行已先行同意给其借款,因此银行的承诺时间应早于刘志伟刷卡透支的时间,也即刘志伟刷卡透支并在《POS签购单》上签字前银行已经承诺,双方的金融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其次,关于合同的主要内容。银行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该条款虽然是银行要约邀请的内容,但由于银行已向刘志伟发放了借款,故该条款也就转化为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提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依约遵守。同时,也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如生活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勇于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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