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南宁市“美丽南宁”乡村建设活动工作目标专项考评办法》印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专项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清洁乡村、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动以及后续阶段活动各项目标任务安排,近日《南宁市“美丽南宁”乡村建设活动工作目标专项考评办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已修订印发。 

  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将对五县一区(含武鸣区)、六城区(不含武鸣区)、三个开发区(南宁高新区、南宁经开区、东盟经开区)及所属乡镇(含城乡接合部街道),市直重点责任单位和市直责任单位进行考评。

  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对原设置的奖项进行调整,调整县区(开发区)、“十佳乡镇”奖励金额,增加县区(开发区)全年考评奖、“美丽县城”创建优胜奖,调整乡镇鼓励奖和市直责任单位奖励名额,取消对考评得分在92分以上县区(开发区)的奖项。还新设特色加分项。县区(开发区)本级获得的荣誉称号,可作为“特色加分项”纳入县区(开发区)年终评比;乡镇获得的荣誉称号,可作为所属县区(开发区)本级半年考评时的“加分项”,并作为“特色加分项”争创“十佳乡镇”。县区(开发区)获得的荣誉称号,可作为所涉及乡镇半年考评时的“加分项”。县区(开发区)和参评乡镇在乡村建设活动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方面获评全国、全区、全市荣誉称号的、创建并获评乡村建设示范乡镇、村屯或美丽乡村建设达标村屯的,可相应获得加分或特色加分。

  新修订的《考评办法》明确了市直各责任单位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职责。市直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或市乡村办临时布置的乡村建设重要工作或紧急任务,成效突出的,牵头指导或组织开展的乡村建设活动或示范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区、全市获奖,或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全市工作评比中获奖或排名靠前的,给予相应加分。如乡村建设工作因推进不力或存在突出问题的,负责指导或组织开展的乡村建设活动或示范创建、试点工作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相应扣分。并对部分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调整,明确了责任,落实了分工,确保如期完成我市所承担的“美丽南宁”乡村建设活动各项目标任务,推进全市宜居乡村活动持续深入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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