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评论:让不像***的“***案”真正罚当其罪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让不像***的“***案”真正罚当其罪 |新京报快评

  对于涉***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是否系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支的,不可认定为犯罪。

  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及气***铅弹的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明确了指导意见。

  ***案量刑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此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支的具体依据则是公安部2007年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据此,***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无论是什么“***”,都有被认定为刑法意义的“***支”的危险,从而将所涉案件认定为刑事犯罪。

▲公安部门收缴的各类***支。 图/视觉中国

  事实上,近些年***案之争一直未曾停歇。有的***案久拖不决,有的案件则改来改去。

  以2016年为例,2016年1月,被广州检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小贩王国其,就历经六年七审、两次检方撤诉。2016年10月,福建高院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法院复查认为,此前网购仿真***24支的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2016年12月15日,济南法院对一起15名被告人非法买卖或持有气***案作出第二次判决,其中多个被告人得到从10多年到几年或者几个月的大幅度改判。

  如今,对于涉气***类的案件如何定罪量刑,这份《批复》给出了指导性答案。是否应当进行刑事处罚以及如何量刑,不仅应当考虑所涉气***、气***铅弹的数量,而且也需要充分考虑气***的外形、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等诸多因素,并且综合行为人主观认知、目的动机、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这就是强调必须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是要防止“客观归罪”,不能够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支置之不顾。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是否系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支的,不可认定为犯罪。

  ***支认定标准只依据比动能,不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诚然,依据可能的打击强度确定是否属于***支的标准本无可厚非。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的“鉴定标准”,其中(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按照《***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但按照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射击,其对人体的伤害根本不大。正是因此,这个标准受到质疑,从而引发此类案件的争议。

▲2017年1月2日,广西,公园射击游戏摊前的游客和玩家。图/新京报网

  公安部门确定一个较低的***支认定标准与其治安管理职能密切相关,依据自身的国情,制定一个偏低一点的***支认定标准也是正常的。但是,这个标准却成为涉***案件定罪的主要依据,这就涉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毫无疑问,接纳一个较低的构成要件的标准,与犯罪的本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为此,此次两高《批复》回应了争议所在,相关规定一改单纯以公安部规定的比动能标准定罪的做法,转而对社会危害性进行主客观方面的综合评估。

  不仅使得这类案件的判决与公众的认知常识保持一致,更是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涉玩具***等案极可能不再涉嫌犯罪

  实际上,为严惩涉***涉爆类犯罪,最高司法机关此前也制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

  而此次《批复》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口比动能较高的***支的案件,仍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标准不变。

  由于***口比动能依然是认定***支的核心标准,而《批复》仅仅规定了“***口比动能较低”,并未明确一个具体的数值,司法实践中,就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情节的基础上,妥当把握“***口比动能较低”的认定。一般说来,基于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一旦这个数值低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不可以犯罪论处。

  至于其他涉玩具***、“火柴***”等致伤力较低的***支的案件,虽然此次《批复》未作明确规定,但具体处理仍然可以根据《批复》的精神,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玉

盐田人力资源外包



















【免责声明】:YY维新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YY维新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推荐文章
  YY维新网免费提供的行情数据以及其他资料均搜集整理自互联网,仅作为用户获取信息之目的,并不构成投资建议。YY维新网不为本页面提供的信息错误、残缺、 延时或因依靠此信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负责。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2 04:37:03
Copyright © 2018 www.yyweixi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888888号-4  深圳松岗镇恒兆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南湖临时工 冀州国税局 魏县工商局 用文化凝聚 邢台县宣传 我市召开军 河北201 临城县黑城 省第三届惠 好孩子领跑 我市安排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