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划定监察机关权限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近年来我国推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在法律层面固化下来。11月7日,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拟对监察委的权限进行明确划定,比如监察委可以采取谈话、查询、冻结、留置等12项措施的具体规定等。

  具体来说,《草案》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根据《草案》中规定的监察权限,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其中,对于留置措施,《草案》拟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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