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家中被盗拒缴费 物业状告业主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亚心网讯 (记者李雯通讯员王振国)家中被盗,市民秦女士觉得物业有责任,以拒缴物业费表示对服务的不满和“抗议”。近日,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秦女士家住乌市天山区一小区,在她眼里,近3年来,小区物业公司服务让人不太满意。

“首先公共设施不维护,单元楼的门锁和窗户坏了,不及时更换;其次,卫生打扫不干净,楼道里贴满小广告,也没人清理。”秦女士说,更让她气恼的是,一年前的夏天,她和家人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

秦女士认为,自己家中被盗,小区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在找物业公司理论无果后,她开始拒缴物业费以示“抗议”。而小区物业公司也不“示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缴纳拖欠了一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庭审上,秦女士说:“我家被盗造成了财物损失,都是因为物业公司失职导致,所以才没缴纳物业费。”

【裁判】经审理,法院判决秦女士败诉,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释法】办案法官介绍说,本案中,秦女士家中被盗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没有直接关系。虽然她家中被盗了,但是这不能成为其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理由。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整个小区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维护小区整体的日常管理、环境卫生及正常的生活秩序。秦女士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秦女士作为该小区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但并不是所有事务都属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如秦女士家中被盗,此事属于刑事案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应向物业公司追责。”法官解释,关于楼道卫生、设施维修等情况,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的,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委会督促物业公司完善服务。

法官说,在本案中,秦女士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以及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整个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所以其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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