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村)民委员会可代行业委会职责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8月9日,东莞市法制局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建议和意见。《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东莞市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的3个项目之一。这是东莞首次对物业管理行业领域进行规章立法,有望填补该市物业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

    居(村)民委员会要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法》共7章66条,对公安、城乡规划、发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各镇街(园区)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维护小区和谐安定,东莞市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居(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规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应急服务企业签订应急服务合同,以确保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有签约的主体。

    同时,为了强化居(村)民委员会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能,《办法》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办法》起草说明介绍,因为一些权利和义务的利益关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之间不时产生冲突,矛盾和纠纷一旦激烈爆发,导致在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原物业服务企业就离开物业管理项目,造成物业服务项目出现管理真空,这不但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而且影响小区安定、和谐。

    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可用于六事项

    《办法》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

    《办法》还规定,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相关规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邀请第三方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进行审核所需费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物业管理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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