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管站长给施工方"帮忙"购买设备 从中赚取差价24万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来宾9月7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作为水利工程管理站,为施工方服务是必要的职责。但广西一水利工程管理站却将服务内容“延伸”至为已赚钱上,这样的服务不仅是“变味”的,更是触犯了法律底线。日前,经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追加提起公诉,原象州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韦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韦某在2004年至2014年担任象州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在2008年3月,被告人韦某向时任象州县水利局局长的何某和时任象州县水利局纪检组长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汇报工作,建议由水利局代替施工老板采购水库的放水设备,可以从中利用差价赚取一些钱款。何某听取汇报后表示同意,但出于保密强调由分管领导张某汇报进展情况,同时何某还叮嘱注意“安全”。合谋后,韦某通过向承建象州县两旺、云岩、龙旦等七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方索要金属结构设备费,然后再向设备供应商购买放水设备转交给施工单位的方式,从上述七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单位赚取设备差价共24万元三人私分,其中韦某两次分得9万元。

  法院认为,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作为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在事前合谋中主动提议并具体操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韦某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韦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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