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这些年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央视前名嘴郎永淳近日因醉驾被判处拘役3个月。   资料图

 

在一片严打形势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近两年全国法院普通一审刑事案件的罪名类型统计来看,危险驾驶罪已一跃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罪名,并且遥遥领先于第三位的故意伤害罪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浙江瑞安的一名张姓车主可能是这6年多来最幸运的醉驾车主——在完成了3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之后,该车主没有被提起公诉。

从目前的公开资料来看,这位车主可能是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第一个被免罪的人,以完成社会服务的方式换取不起诉决定,这在全国也是首例。

2017年,醉驾入刑的第7个年头,在醉驾案件显著下降的背后,是这些年来从未休止的醉驾定罪量刑争议:司法实践中尺度不一,理论学界与普通民众观点分立,此起彼伏的个案触动。而这次所谓的“幸运”,或多或少带着某种趋势的意味。

不过,正像当年的入刑一样,醉驾话题永远伴随着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它从来都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

 

实践的混乱

 

在同一年里,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被交警查获的醉驾车主黄某估计很难想得明白,在醉酒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同样在路上被交警截查的浙江车主翁某,甚至远在云南的那位饮酒后驾车追尾摩托车、间接导致摩托车主被二次事故撞死身亡的李某,为什么最终裁判大相径庭——黄某自己被判处拘役,而翁某和李某却被免予刑事处罚。

也许想不明白的还有大连的醉驾车主马某和昆明的醉驾车主孙某,同样是在停车场内发生事故,马某撞击护栏,孙某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前者被拘役,后者则免予刑事处罚。

同样心有不甘的可能还有北京等地的一些车主——此前有统计数据表明,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而安徽、重庆、云南等地适用缓刑的比例则超过40%,部分城市甚至高达73%。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和苏州大学法学院学者施立栋曾主持完成了治理醉驾问题的课题研究报告,他们在调研中发现,实践中法院对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处于高位运行状态。

施立栋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醉驾案件如何适用缓刑,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对于醉驾案件能否适用缓刑以及如何适用,各地的态度和操作尺度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醉驾入刑的刑罚规制力度”。

当然,这种分歧并不仅仅体现在司法裁判层面。事实上,已有不少人注意到,在同样的问题上,公检法三家的看法也并不一致。

2011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言人也公开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而几乎同一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则明确,刑法对醉驾虽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颜九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学界某种观点的流行和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醉驾问题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对醉酒刑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几乎唯“酒精”论,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几乎无一例外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定罪量刑。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指导意见(二)中重申了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对醉驾免罪的规定。施立栋认为,这是一个进步,在2013年的司法解释中,由于公检法之间存在着较大分歧,曾回避了这一问题。

 

持久的争议

 

对于醉驾能否适用刑法第13条的规定免罪,一直是个持久争议的话题。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他的此番观点经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然而,据媒体报道,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在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透露,“两高”制定司法解释时,对于什么是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尽管多年来争论仍在持续,最高法院在量刑指导意见(二)中仍然重申了法院的观点——醉驾可以适用刑法总则第13条予以免罪。

在包括颜九红在内的一些学者看来,量刑指导意见(二)并不如外界解读那样是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对此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不良司法行政化倾向的一种及时纠正,是司法理性的回归。

“也就是说,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以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来具体认定危险是否存在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颜九红认为,如果司法判决依据仅以酒精含量阈值检验为唯一标准,不去考量犯意,不去考量危险的有无,不去考量期待可能性因素,那就违背了现代刑法一贯坚持的责任主义原则。

当然,也有许多人反对在醉驾问题上适用刑法第13条,认为醉驾一律入罪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治理醉驾问题。包括检察官、学者在内的法律人有不少都公开撰文反对将刑法第13条作为醉驾免罪依据,因现行刑法对醉驾定罪并不以“情节恶劣”为要件,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旨意。

不过,虽然量刑指导意见(二)全面推行已有大半年,但从公开资料来看,时至今日尚未有法院援引刑法第13条的规定而对醉驾者免罪的案例,足见法院的审慎。

 

显见的成效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于刑法第133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位列其中,即俗称的醉驾入刑,并于当年5月开始施行。

其时的几个热门案件被认为是醉驾入刑的助推器,包括当时轰动全国的北京英菲尼迪案和成都孙伟铭案等,醉酒肇事司机事后均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当时的统计数据,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很多与饮酒后驾车有关,为遏制这种行为,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颜九红说。

对于醉驾入刑,学界和社会舆论基本上持正面肯定评价。

从后来披露的数据看,修法的初衷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在醉驾入刑5周年之际,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5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法律实施前5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车的案件环比下降了38%。

在一片严打形势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颜九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近两年全国法院普通一审刑事案件的罪名类型统计来看,危险驾驶罪已一跃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罪名,并且遥遥领先于第三位的故意伤害罪。在有些地区,危险驾驶罪甚至是当地第一大罪名。

这种情况引发了学界的反思,大量的司法资源被危险驾驶这样一个轻微犯罪挤占是否值得?是否必要?

同时,随着对中国刑法去重刑化的呼声渐强,作为刑法中法定刑最轻的危险驾驶,也被纳入了轻刑化改革的呼吁之内。

经常被用来作比较的是美国,虽然在美国醉酒驾驶也构成犯罪,但此前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处于司法系统监管的醉驾罪犯中,美国适用缓刑的比例超过了87%。

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对醉驾量刑的尺度不一,但据施立栋透露,最高法院曾在醉驾入刑初期对全国22个省市做过抽样调查,发现在醉驾案件中适用缓刑的平均比率比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缓刑平均适用率低8个百分点。

不少刑法学者呼吁,中国刑法的轻刑化改革正是应当从醉驾这类轻微罪名改起。

虽然醉驾免罪的个案暂时没有出现,但醉驾案件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却并不少见,重庆、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在出台的醉驾案件办理规定中,也均对此予以明确。

在这一背景之下,浙江瑞安以社会服务换取不起诉决定的突破性做法,显得意义非凡。

颜九红解释说,在欧美主要国家已施行数十年的社区服务令,是针对轻微犯罪的一种替代监禁刑的主刑种类,这一方面,我国的相关立法尚是空白。瑞安案件符合以社区服务令替代短期监禁刑的方向。

作为醉驾入刑后被首个顶格判处6个月拘役的当事人,知名艺人高晓松后来也公开在脱口秀节目中对比了他在中美两国醉驾犯罪受到不同处罚的经历,在美国他被强制劳动了一个周末(两天),包括进山开防火带和到富人区捡树叶。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分立的民意

 

相较而言,那些支持对醉驾严厉打击、严肃处理的意见,显然更容易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反之,则可能成为众矢之的。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可能深有体会,尽管只是在一次座谈会上重申了此前最高法院下发的紧急通知中的几个要点,但是,经媒体报道之后他仍然遭到了舆论的批评与指责,一时之间,“最高法院越权解释法律”“为权贵阶层留口子”的声音铺天盖地。

在醉驾入刑的这些年来,类似的担忧从来都存在广泛的民意基础。

当年四川省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车被查获时,酒精检测虽已达到“醉酒”标准,但当时交警认为他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对他处以罚款和暂扣驾照的行政处罚,在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后来对其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将其以危险驾驶罪移送检方公诉。

从几年来数起媒体披露的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来看,背后无不伴随着社会的各种质疑之声。

“从舆论反应来看,公众普遍担心,一旦在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中适用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能为特权人士逃避法律追究划开一道口子。”施立栋分析说,这不仅会造成刑法适用上的不平等,同时将削减对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

不过,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民众对按照现行刑法严厉打击、严肃处理醉驾的诉求是正当的,但轻刑化改革建议也不无道理,基于刑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多管齐下,例如,使用技术手段(安装酒精连锁装置,酒后驾驶人无法启动机动车)、引入经济调节机制(醉驾行为与保险费率的联系浮动机制)等,而不仅仅依赖于刑罚。

民众的另一重担心则是,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原来的行政拘留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免罪或免刑,意味着比某些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更轻。

最高法院虽然在量刑指导意见(二)中首次明确列举了醉驾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并授权各高级法院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对于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仍然是一个泛化的标尺,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

因此,刑法学者阮齐林当时就预测,这个规定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认定问题,标准不好掌握,可能会导致选择性司法甚至司法不公,可能会破坏司法公信力,法院还是会非常谨慎,作为极意外的情况适用。

 

延伸阅读

与醉驾相关的几个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5、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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