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 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作者:张某某 

本报讯 (记者 陈翔)近日,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提出对困难群众全面实施区县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

通知所指的困难群众,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将对以上困难群众全面实施区县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

具体来看,救助对象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区县扶贫部门或区县民政部门近期出具的证明为上述人员的证明材料,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直接办理入院手续治疗。

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70%资助。

对纳入资助范围的民政救助对象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上述已纳入民政资助参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贫困程度由区县(自治县)给予分类定额资助,确保贫困人口参保全覆盖。

此外,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2017年1月1日起,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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