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惨案罪犯申请减刑 法院:情节严重不予减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湄公河惨案”罪犯扎拖波申请减刑 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2012年9月20日,涉嫌策划制造湄公河“10·5”中国13名船员遇害案的糯康等6名被告人,在昆明接受中国法律的公开审判。新华社记者 王申 摄

  中新社昆明12月21日电 (王艳龙)记者2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湄公河惨案”罪犯扎拖波服刑期间申请减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并被抛尸入水。云南警方迅速启动边境会晤机制,派员急赴事发区域,协助搜寻打捞遇难同胞遗体,并在随后历经10个月的艰苦、缜密侦查,查明了整个案件真相,成功抓获并移送起诉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惨案”主犯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开庭审理。随后,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人判处死刑;对另外两名被告扎波和扎拖波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8年。

  昆明中院办理扎拖波减刑案时认为,该犯参与劫持中国船只,严重危害了湄公河流域的航运秩序和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大。虽然罪犯扎拖波已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二年,符合减刑的间隔时间,且劳动表现积极,但鉴于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裁定不予减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滕鹏楚介绍,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罪可能性高,法院坚持从严把握减刑和假释。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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