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二审:禁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引关注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外商投资法二审 “禁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再引关注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稿时,“禁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再度引发部分委员的关注。

  草案规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此前一审时,委员蔡昉曾提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这句话看上去是回应了外国人的诉求。可以说这个陈述非常原则,在实践中怎么能够把握?其实对我们自己来说也是太原则了,或许束缚了我们的手脚。”

  29日下午分组审议中,蔡昉再次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到底是用什么行政手段强制,涵义不清楚,“是不是可以改成类似于‘不得以技术转让作为准入的条件或者限制’,这样针对性很强,直接指到这个事情上了,同时也避免我们自我限制过度。有的情况是在谈合作、谈合资过程中我们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因为我们市场规模大,你不来你就吃亏,所以这时候我提出很多要求技术转让的条件,这个在谈判的层面是可以有的,但是如果真正遇到了因为你没有技术转让我在行政审批上会阻碍的情况,那可能就不符合一般的惯例了,所以我觉得我们要约束自己的行政权力,但是也不能把我们谈判中可以有的市场力量限制住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限制转让技术”。

  郝明金说,“因为实践当中既存在强制转让技术,也可能存在限制转让技术,无论是强制还是限制,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都是违背立法精神的。”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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