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木太力甫·吾布力辞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木太力甫·吾布力辞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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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木太力甫·吾布力辞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木太力甫·吾布力辞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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