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体系化建设让改革落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赔偿1568.7337万元,2015年11月,一起污染事件让位于湖南郴州市北湖区的云锡郴州矿业有限公司付出了沉重代价。

  当时受强降雨影响,该公司屋场坪锡矿尾矿库排水竖井上部坍塌,尾矿库内积水及部分尾砂经排洪涵洞下泄。北湖区芙蓉乡安源工区约200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同时造成下游杨家河和武水河砷浓度超标,农田蔬菜地土壤受到污染。

  这是近年来湖南发生的一起影响较大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郴州市北湖区、临武县、宜章县。按照惯例,很可能由政府为此“买单”。2015年11月,湖南被列入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为事件的处置带来了新办法。

  疏散沿岸受影响居民,建设截洪坝和紧急溢洪道,实时监测24小时巡查……郴州市当地组织应急处置之后,赔偿工作也相应展开。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了损害鉴定评估,郴州市处置工作小组与云锡郴州矿业公司进行了3次磋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568.7337万元,损害评估费用、应急处置费用200多万元还未包括在内。

  截至目前,北湖区已完成全部生态修复工程,临武县完成生态修复工程并通过第一轮验收,宜章县完成生态修复主题工程,即将组织验收。

  “以成功的案例为制度建立提供有益借鉴,以成熟的制度指导新的案例实践。”湖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这正是湖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思路,通过郴州云锡“11·16”尾矿库水毁事件等案例,不断汲取经验和教训,指导这项改革的顶层设计。

  除了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方案,制定并印发了湖南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之外,湖南还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五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管理制度,系统化推进相关改革进程。体系化建设,是湖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

  “这五项制度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的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诉讼及生态修复、生态修复绩效评估等全过程。”这位负责人说,五个管理制度互为支撑、有效衔接,将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应用于该项改革,可用于指导具体实践,提高工作效率。

  湖南在制度设置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省政府可以指定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同时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进行了分级,将一部分赔偿权利授权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既有利于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性,又能提高试点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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