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不合理?市民投诉公司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本报12月20日讯   “加班费以基础工资算,还只算100%,太不合理。”常德市民小黄因不满就职公司的薪酬发放,将其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今天,记者从常德市人社局获悉,小黄所在的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黄相应加班费。

    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小黄与常德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小黄说,公司要求每天加班2至3小时,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按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小时工资,并按100%予以发放。

    接到小黄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小黄所在公司单方面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违法;而且每天加班2至3小时,违反了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

    根据国家有关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每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公司与小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每月工资为2000元,公司却按基础工资800元折算小时工资并计算加班工资,且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倍数问题上,用小黄本人小时工资的100%作为加班工资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张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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