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涎老乡的金链子 男子邀两狱友入户抢劫获刑11年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诸暨10月27日电(通讯员 何若愚)为了320元钱,却失去了11年的自由。近日,由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3人抢劫案一审判决。经审理,张某等3人以抢劫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张某与赵某都是在诸暨的云南人,在离家这么远的地方遇到老乡,大家都挺亲切,并以兄妹相称。赵某开了一家棋牌店,张某也常去光顾。然而赵某却万万没有想到,平日里一口一个三妹的张某却动起了歪脑筋。

  “我老是看到她(赵某)带着一根金链子,心里痒痒的,但是碍于是自己的老乡,我不好下手。”张某交代,出于“老乡情谊”,自己一直没有下手。但他依然不死心,便找到了傅某、王某。三人之前在狱中相识,刑满出狱后也依然保持联系,听了张某的主意之后,大家一拍即合。

  随后,张某带着傅某提前到赵某家进行踩点,并规划好逃跑路线。由于傅某、王某平时不在诸暨,张某“贴心”地为他们二人准备好手套、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藏于赵某家附近的石板瓦片下。

  2017年3月30日晚,傅某与王某坐火车来到诸暨,抵达之后便径直来到赵某住所处敲门。两人谎称自己是派出所的民警要查暂住证,遭到拒绝之后,两人踹门而入,从赵某身上抢得一部白色手机。他们本来是想抢金项链,但是进门之后发现她脖子上根本没有,就把手机抢走了,后来卖了320块钱。”

  检察官说法:抢劫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暴力犯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八种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中第一项就是入户抢劫。本案中,张某3人事先通谋对赵某实施抢劫,张某为傅某、王某提供了作案工具,傅某、王某非法进入赵某屋内,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了赵某的财物,虽然财物仅卖得320元,但无论金额大小,量刑档次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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