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赁新政出台 赋予承租人更多公共服务权利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8月17日讯

证券时报记者  张达

为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北京市日前出台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新政,并公开征求意见。新政主要从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政赋予了承租人更多更实际的权利,包括户籍和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权利,同时更多保护措施向承租人倾斜。

首先,北京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赋予承租人更多公共服务权利。

在户籍方面,新政明确,承租人为京籍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承租人为非京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这意味着北京集体户口不需再买房落户,租住公租房也可以落户。

在子女教育方面,新政明确,承租人为京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承租人为非京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和非京籍子女都可以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其次,北京市将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最重要的是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房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同时,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这就为合同双方将来一旦出现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新政更多保护措施向承租人倾斜。如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等等。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新政从租赁交易、租赁权益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对于市场来说,帮助租户提高权益,稳定租赁关系有一定积极影响。首先,新政对无房北京户籍明显利好,租赁公租房可以落户,同时可以在租房区域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义务教育。其次,新政对于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作出了多项细致的规定,有利于帮助租户提高权益。第三,对租赁关系中的房源情况、转租等都有了规范,特别是要求按照原规划出租,明确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于群租房有了约束。另外也明确了不得随便转租,有利于避免二房东的泛滥。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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