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转移财产对抗法院执行 海南诚利集团老总终审获刑1年6个月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天涯法律网讯(胡坤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多次转移财产,11月23日下午,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原委员、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成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在海口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海口中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对该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据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4月27日,省高院对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药公司)与诚利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诚利公司返还海药公司380.0324万元。

  因诚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药公司遂于2005年5月17日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现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诚利公司接到执行法院的相关执行通知、裁定等文书后,不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并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期间,2010年,诚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成立还花费290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车。海口美兰区法院于今年9月22日审理潘成立拒不执行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成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潘成立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法院已经查封了我的财产。”庭审中,潘成立否认了公诉机关指控他多次转移财产的事实。

  庭审现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潘成立一再表示自己没有触犯法律,对指控罪名的多条证据,以“不是事实”予以辩驳。他辩称,一审判决查明“诚利公司接到执行法院的相关执行通知、裁定等文书后,不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并隐藏转移财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潘成立作为被执行人诚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隐瞒转移财产对抗法院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诉人潘成立以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海口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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