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子保单的尴尬看“改革”如何与执法相适配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去年年底,北京市启动了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为在京车主购买车险提供了方便。然而北京新规中“不需再将绿色的交强险标志张贴在汽车风挡玻璃右上角”的便民之举在全国其他城市还未获得普遍认可。近日多名车主向记者反映称,自己虽然携带了打印的电子保单,但依然被外地交警以“未张贴车险标志”为由开具罚单。保险行业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8月30日,已有34位北京车主因此被外地交警查处。(9月18日《北京青年报》)
   一边是先行先试,另一边则是照章办事,在此事中,似乎所有人、所有程序都没有问题,唯一有问题的,只是那个尴尬而诡异的“结果”。
   评价此事,很多人下意识断定,“北京的地方规定,并不能取代全国的通行法律”,外地交警依法开罚并无不妥。可需要厘清的是,北京所启动的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自一开始就获得了公安部交管局的认可和支持。这事实上表明,此番改革试验业已获行政主管部门“放行”,理应在全国范围内都具备合法性。只是很遗憾,这一批准、授权的过程,却并未以一种制式化、标准化的方式在交管系统内部加以确认并周知。于是,北京的这一试点,置之外地语境下仍是非法。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的此轮交强险改革,自始至终都是由当地的保监局推动。在整个进程中,交管部门更多只是充当知会、沟通和寻求支持的对象,而并不是作为“改革”的联合发起方。这一角色分工决定了,主要起“配合”作用的交管部门,并没有未雨绸缪地提前介入和积极引导这场便民改革——围绕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所引发的一系列“不适”,表面看来是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协调不力的结果,可究其根本,还是在于此项改革的“方法论”存在缺陷。
   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反映的却是“特殊授权”与固有法律的兼容、行业实践与交通执法相适配的面上的问题,唯有充分兼顾各方职责所系,事前就给出一套完备的协调解决方案,如此才可避免规则打架、车主遭殃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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