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大法官谈公交坠江:建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最高法大法官谈万州公交事件:建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针对在公交车上采取暴力手段危害司乘人身安全,危及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安全的行为,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昨日(11月9日)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召开的“案例大讲坛”上,最高法大法官胡云腾如此建议。

  他同时建议,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或人员密集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该从重处罚。

  本期“案例大讲堂”围绕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等案例,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展开探讨。

  记者了解到,目前类似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比例较大,主要是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起点较高,而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对此,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表示,“刑法该出手时要出手,对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实施的行为,要运用法律去解决,发挥导向作用,防患于未然。”他同时建议,需要对《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修改完善,可比照《刑法》中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明确以暴力手段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罪名,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也认为,为保证实害犯不再发生,对这样危险犯的量刑不能跟普通的人身、财产犯罪的量刑等同、等量地去看待。“对于此类案件,应充分判断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后果的现实性和严重性,更多判处实刑而非缓刑。”

  研讨会上,多名曾办理过类似案件的基层法官呼吁,相关部门应针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办案人员提供指导。

  新京报记者 何强 编辑 张畅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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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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