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车与他人产生冲突 男子持钢管致人轻伤获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赤峰10月25日电(通讯员 李雪)男子在卸货时因他人车辆挡路不及时挪车,一言不和对他人大打出手,被人拉开后感觉不解气,竟然不依不饶持铁管将对方打成轻伤,结果不仅赔钱又担责。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检察院提起公诉,巴林右旗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3月25日下午3时许,马某在大板镇的西郊市场西门海风物流卸货,发现正好有一辆车挡在自己车前面,马某对着车主大喊:“你快走啊?”对方车主乌某听见来自中年男子不耐烦的声音,也没好气地回了一句:“这是你的货站啊!”马某听后很生气,对着乌某大喊:“你牛逼啥?”就这样双方你一句我一句的吵起来,争吵过程中,马某突然上前薅住乌某的衣服,上前照着对方抡了两拳,乌某岂能容忍马某这招数,二人撕扒着扭打在一起,很快二人被围观的人拉开。

  乌某一看事情已经平息,心想把刚刚耽误的活计补上,就赶紧把车开到了西郊市场院里继续卸货,可是谁知被人拉开后的马某却不依不饶,紧跟着跑到西郊市场院内找到正在卸车的乌某,直接从附近的仓库里扯了一根不锈钢钢管,对着毫无防备的乌某砸了过去,连续打了四、五下都被乌某用手挡住了,可是最后一下钢管却直接落到乌某的脑袋上,鲜血顿时从乌某的脑袋上淌下来,马某此时才意识到自己闯下大祸,吓得撒腿就跑。

  经鉴定,乌某颅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后悔不已的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1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巴林右旗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马某因挪车事宜与他人发生冲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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