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条举措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日前,省政府出台 《关于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制定12条举措,涉及税务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土地支持、优化环境等方面,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助推全省脱贫攻坚进程。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扶贫支出(包括资金和物资)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批准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与16周岁至59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的企业 (含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强化金融扶持政策。对企业扶贫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向与贫困村发展、贫困户增收等紧密相关的项目,由财政资金予以扶贫贷款贴息。此外,加大扶贫贷款支持力度,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带动吸纳贫困户脱贫致富成效给予扶贫贷款支持。

  加大土地支持力度。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且符合设施农用地需求的,经批准后,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省预留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优化发展环境。对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在规划、国土、环评、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记者 夏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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