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将按新标准发放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 通讯员/莫冠婷 汤瑞娇)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新标准以及发放形式等事项。该通知自2017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指出,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40%的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纳入优抚工作区域协调机制的协调范围,确保同类经济地区各县(市、区)优待金标准地区差异合理。

    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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