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成都8月14日电(记者傅鉴 通讯员韩婷 吴樾)8月10日,一场公开开庭审理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举行。据悉,此次审理的案件是高新区某社区党委书记吴某的挪用公款案件。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吴某提起公诉。 

  经查,2016年12月,被告人吴某曾任高新区某社区党委书记,全面主持社区工作。2月至3月,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社区出纳杨某以多次小额转账、取现的方式,从上级财政划拨的用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经费中,支取人民币共22.4万元,用以维持其个人开办的四川某艺术有限公司运营,包括支付房租、偿还因开办公司而形成的信用卡贷款及私人借款。同年3月16日,吴某通过杨某将22.4万元归还至社区账户。 

  3月16日,街道办纪工委接相关单位反映获知社区对公账户存在私自向个人转款的情况,启动核查程序,吴某配合调查。4月18日,高新区纪工委将线索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同年5月3日,吴某接高新区检察院通知到案接受询问,主动交代挪用公款一事。 

  7月6日,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吴某提起公诉。8月10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高新区检察院公诉人出庭陈诉意见: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吴某挪用公款数额为22.4万元,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吴某在案发前将挪用钱款全部归还,一定程度减轻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酌定从轻处罚。吴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高新区法院支持高新区检察院的意见,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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