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将房屋赠与女儿 8年后女儿起诉要求再婚父亲迁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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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法律网讯(毛雨佳 蔡莉)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赠与女儿莫燕。之后,房子一直由父亲莫存信居住,一住就是8年。去年8月,莫燕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和继母搬离房屋并付当月起至搬离房屋期间的租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莫存信60日内腾出房屋交给女儿。 2008年12月,莫燕的父母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议在离婚后将海口某小区A幢203房赠与女儿莫燕,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莫燕,莫燕由父亲莫存信抚养。
2015年6月,莫燕母亲王丽敏将莫存信诉至法院,诉请女儿归自己抚养。2015年8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王丽敏与莫存信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莫燕变更由母亲抚养。监护权改变后,莫燕想和母亲住一起,可父亲一直在老房子住着不肯搬出。
2016年8月,莫燕向法院递交诉状,诉请父亲立即搬离海口某小区A幢203房;支付2016年8月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每月1800元。
法庭上,莫存信表示,当时夫妻俩买房时用的是王丽敏的名字,离婚时王丽敏提出只有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女儿,她才同意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出于无奈他才同意将房屋赠与女儿。目前他和再婚妻子、他的父母、女儿莫燕共同居住该房,自己仍然享有居住权。
法院认为,王丽敏与莫存信将海口某小区A幢203房赠与莫燕,并办理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莫燕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受法律保护。目前,原告莫燕由母亲抚养,并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不再享有与原告莫燕共同居住该房的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搬离,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莫存信系原告莫燕的父亲,上述房屋系被告莫存信赠与莫燕,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租金标准,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居住该房期间的租金,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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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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