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首次对涉性侵案件教师宣告“从业禁止”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于潇)年薪16万元的家教老师邹明武被检方指控涉嫌在家教时多次强奸、猥亵女学生,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邹明武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记者了解,该案系海淀法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

  今年39岁的被告人邹明武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时被评为“一级教师”以及“海淀区骨干教师”。

  作为被害人小娜(化名,17岁,高二学生)的任课及家教老师,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

  在庭审中,被告人邹明武辩称小娜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也未采取强制手段猥亵小娜。

  法院认为,邹明武虽称与被害人小娜是师生间的暧昧关系,但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话题或者暧昧语句。

  此外,小娜曾多次跟父母提出要更换家教,但父母一直未更换。在更换家教老师的建议被拒绝后,小娜主动提出了在卧室安装监控的要求。于是,监控记录下邹明武猥亵她的全过程。

  另外,小娜在公安机关的首次陈述中表示,在第一次被邹明武强奸时,发现邹明武左侧臀部的红色胎记,并有照片佐证,但邹明武却称不知道自己臀部是否有红色胎记,据此,法院认为,作为正常的成年人,邹明武的辩解明显有悖常理。小娜的陈述客观、真实,而邹明武的供述前后矛盾,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辩解,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邹明武虽称他是在被害人小娜的同意下发生身体接触,但依据小娜家中的监控录像显示,小娜对邹明武的亲吻、抚摸都有躲闪,且邹明武有明显拉拽小娜为他手淫的行为,小娜也多次把手收回,结合全案证据,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被告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法院依法对邹明武从重处罚。同时,根据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九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据海淀法院法官介绍,该案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曝光掩盖在合法身份下的“隐形犯罪”,为预防与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搭建基础的防护网,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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