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重大损害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应强制退市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重大损害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应强制退市

  一家之言

  对违反《环保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存在重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同样应强制退市。

  近日,一些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公共利益事件而受到舆论的谴责。不少人呼吁将其逐出股市,不仅因为其信披可能造假,更因其损害公共利益情节较为严重。笔者认为,应加快完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这样才能够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迅速反应、及时追责,保护好公众利益。

  《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任何触犯这些规定的上市公司,将遭到社会公众以及众多投资者谴责,人们希望将其摘牌退市。

  目前,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正在完善之中。今年3月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六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一是上市公司IPO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是重组上市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三是上市公司年报存在虚假陈述,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四是上市公司信披文件存在虚假陈述,上市公司被法院判决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五是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针对虚假陈述)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所规定的前五类退市情形,基本都是针对信披造假,第六类或涵盖其他违法行为,但规定比较模糊。上述第六类情形应该拓展并进一步明晰,不妨修改为“有关人员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上市公司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其涵义更为广泛,也直击痛点。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能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剥夺或威胁群众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公共资源情节严重的,可视为损害重大公共利益行为。上市公司若有此类行为,公众希望将其逐出股市。不管上市公司是否对股民存在虚假陈述,关键是此类行为罪不容恕。

  上市公司损害公共利益而被强制退市,投资该股票的股民可能是无辜受害者,但股民可依法追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这不应影响重大违法上市公司的退市进程。

  总之,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构建,这其中“重大违法”的概念或范畴,绝不应局限于违反《证券法》的信披违法行为;对违反《环保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存在重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同样应强制退市。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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