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
  二、政策依据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1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可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居民医保有关政策待遇。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自2018医疗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仍分为两档,一档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调整为200元,缴费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40元。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20元。
  (二)调整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一是参保人在各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住院次数累计计算,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二是按照成年居民二档标准缴纳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省(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30%调整为35%,在其他三级医院由45%调整为50%;三是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报销比例统一由90%调整为80%;四是提高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医疗的,由60%调整为65%;二级由70%调整为75%;一级(含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由80%调整为85%。
  (三)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和年度结算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350元;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65%.
  (四)扩大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对参保患者药品和治疗费用按政策给予报销,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五)解决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当地居住证达六个月以上的,可持相关证明到参保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选择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医疗费用按规定结算。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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