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越城区检察院起诉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绍兴3月18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胡鹏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月16日上午9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内,绍兴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作为该案的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 

  3月16日上午9时许,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的绍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24号法庭开庭审理,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等人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务。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在其自行搭建的小屋中雇佣被告人李某德私自进行金属发黑作业,并通过事先建造的地下渗坑及暗管排放金属发黑作业所产生的废水2.5吨。经监测、鉴定,金属发黑作业后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铬和锌,对周围的地表水及土壤生态系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另,地下渗坑中仍积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未处理。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越城区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某消除危险,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8708元,并承担监测、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0元。 

  该案审判长、越城区法院院长王骏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要求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并承担相应处置费,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8708元,并承担监测、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0元。判处李某德拘役六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为更好地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三级检察院专门组织庭审观摩活动,并邀请了20余名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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