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是限制市场竞争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北京11月2日电(见习记者 郭璐璐)网购大促前,要求商家“二选一”,电商平台的这种做法一直饱受诟病。2日,在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上,有专家表示,该行为明显是在排除和限制竞争,而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程度,则取决于行为人的市场地位,“不能简单的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

   

  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座谈会现场。张哲 摄 

  某些大型电商平台提出将“二选一”作为商家合作条件,即商家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引起了广大中小商家和其他电商平台的不满,也引发了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讨论。

  “电商平台这么做的目的是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对手。”有专家在会上直言,不能把电商的“二选一”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电商平台的行为明显的是在排除和限制竞争,而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程度,则取决于其市场地位。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雁北表示,电商平台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前为止还不能得出非常确定性的结论。她解释说,判断有严格的逻辑分析框架,如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行为的指向等都需要论证,需要证据来证明,“而证明一个电商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容易”。

  谈及“二选一”模式可能造成的影响,多位专家均表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商家的产品销售,也会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选择的权利。

  “个别商家与电商平台之间签订独占的销售许可合同很正常,但若变成是平台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此现象就需要引起注意。”有消法专家指出,电商平台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了普遍的独占性,就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进而导致消费者难以在更多的销售平台中进行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进一步说,该行为实际上是剥夺了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仅此一家就无法选择,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护,消费者的焦虑感、失落感应该引起关注。

  他表示,目前还存在着监管的真空地带,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形成监管合力,铸造监管公信,政府应该有所担当。而要做到规范监管,就需要有个统一的标准。

  据悉,该研讨会是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以及方圆杂志社共同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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