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启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10月18日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发证,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事项的全面推进,农民群众对盘活资产、加快流转、促进增收呼声日渐高涨,对不动产权证的发证要求也日益迫切。据了解,农房登记发证分三个阶段,2017年底前,全面启动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各区县(市)登记率要在50%以上。各地可以一个乡镇或村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2018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权籍调查,各区县(市)登记率要在70%以上,更新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2019年底前,各区县(市)基本完成农房登记发证,登记率在85%以上,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士表示,农房登记发证将充分利用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档案资料,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托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成果进行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最终形成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通知指出,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农房登记发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确认权利主体,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按照“三改一拆”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要以房地一体登记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切实履行登记职责,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确保登记行为依法依规。

  对农房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确定地权。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文件规定按宅基地和农房不同管理模式分阶段处理农村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确定房权。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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