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敢公开财务信息的慈善组织 不是好募捐者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不敢公开财务信息的慈善组织,不是好募捐者

  和公共财政必须公开的法理逻辑一样,慈善组织的财务也必须公开透明。

  文 |  周筱赟

  近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尤其是财务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被处罚。

  其实,该办法是对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慈善法》相关规定的细化。

  和公共财政必须公开的法理逻辑一样,慈善组织的财务公开透明毋庸多言。但是,在2016年3月《慈善法》通过之前,公益组织是否应当公开财务信息,在中国公益圈内,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些专家认为慈善组织没有公开义务,理由是财务审计需要成本,公开更需要成本。但是,慈善组织的财务本来就必须经过审计,否则无法通过年检,并不增加审计成本。

  而这些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自建网站成本越来越低,何况还有微博、微信公众号、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多种更低成本的公开方式。就眼下而言,慈善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并不需要多少成本。

  而即使公开需要成本,从更大视角来看,公开透明正是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监督成本。不公开不透明的慈善,谁还敢捐赠呢?

  纵览全文不难发现,该办法有不少亮点。比如,该办法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据《慈善法》第99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由民政部门对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而在此前,慈善组织拒绝公开财务信息,几乎没有任何处罚。

  再比如,该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公开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这对于限制某些官员试图权力变现,至少有了舆论监督。

  事实上,《公务员法》对于官员辞职赴相关营利性组织任职,都有3年的禁止期,但是,对于非营利性组织,以往却无相关规定。这就不排除现实中有些官员,在为慈善组织获得注册资格后立即辞职,转身接受该组织巨额赞助,领取数百万年薪。这背后,无疑涉嫌巨额利益输送。

  当然,更值得关注的是关联交易问题。该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公开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信息,且对概念作了明确定义。

  事实上,上市公司财报必须公开关联交易,就是为了防范利益输送、操纵利润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在慈善领域,尽管采取不入账方式侵吞善款仍较普遍,但关联交易已成为新的利益输送方式。

  因此,慈善财务信息公开,不仅是募捐信息的公开——即钱从哪来,更重要的是用途公开,即钱到底花到哪去了?

  我希望,通过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保障慈善组织财务的公开透明,尤其要把处罚机制落实到位,才能激浊扬清,净化公益环境,让公众的善款不被侵占和滥用。

  □周筱赟(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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