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单位内吸烟被拘3日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华商报讯(记者 马虎振)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输堂内抽烟,且不听劝阻,西安市鄠邑区一村民被警方行政拘留3日。
  依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罚
   据鄠邑警方介绍,2018年1月1日14时30分许,公输堂工作人员报警,有人在祈南村公输堂内闹事。民警到达现场时,看到当事人仝某某(男,33岁,祁南村村民)正在吸烟,且不听劝告。
   “公输堂系***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是全木质结构,尤其是其中的文物雕刻是不可复制的,同时也是鄠邑区消防重点单位。”民警将仝某某带回所里调查,之后依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决定对仝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日凌晨,渭丰派出所将仝某某送至鄠邑拘留所。
   华商报记者查看《消防法》发现,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六十三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公输堂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座集建筑、雕刻、绘画于一体的明代建筑瑰宝,创建于明永乐年间,历时十一年建成。它既是“向阳三会”的法堂,又是供佛的礼拜殿,殿内原有佛像137尊,古又称“万佛堂”。因东阁门有对联“法堂巍巍雕刻若得公输巧,圣像翼翼彩绘似有道子能”而得名“公输堂”。原有殿堂四进,由于年代久远,前三进已荡然无存,只留下藏有天宫楼阁的最后一进。
   鄠邑警方表示,“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因吸烟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在我们分局是首例。据了解,这样的案例在西安也为数不多。”
  因吸烟被拘在国内并不鲜见
   因吸烟被拘留在国内并不鲜见。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14年3月4日,巴中市通江县一男子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人员密集市场内“吞云吐雾”,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日。据太原新闻网2015年8月4日报道,一小商品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期间,累计有300多人因在该市场违规吸烟被予以警告教育,另有28人因二次违规被处以行政拘留。太原消防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大家熟知的严禁吸烟的场所,比如加油站、加气站、堆放易燃品的仓库、影剧院、网吧等,在人员密集的歌舞厅、商场、酒吧以及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吸烟,也很有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西安室内公共场所也于2011年5月1日起全面禁烟。2017年12月12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草案》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公共场所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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