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义气动刀伤人 两被告人致人重伤被公诉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桂林10月25日电(通讯员 刘仕淙)被告人汤某和李某某,见其朋友因小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打斗,出于哥们义气,竟然拿刀捅刺对方,致对方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汤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一天的凌晨,被告人汤某、李某某与朋友在桂林市秀峰区某KTV娱乐后先后离开,其朋友在走到该KTV门口时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双方互相扭打,被告人汤某、李某某看见其朋友在打架后,立马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的朋友被害人蓝某某见状,从其驾驶的汽车中拿出一根伸缩棒,上前与被告人一方打斗,被告人汤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朝被害人蓝某某的腰部、手部捅刺多下,致蓝某某腰部、手部等多处受伤。被害人林某某从背后抱住被告人汤某,汤某即反向握刀朝被害人林某某腰腹部捅刺多下,致被害人林某某腰部受伤。被告人李某某看见被害人林某某从背后抱住被告人汤某后,遂上前用拳头打击被害人林某某肩部数下并从背后抱住林某某。后双方放手,被告人汤某、李某等人分别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蓝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在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李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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